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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要点分析
2017-06-04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要点分析

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经典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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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现沈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就《解释》的主要内容及要点予以分享。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追诉标准

1.一般追诉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2.特殊追诉标准。

2.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侵害的客体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妨害了司法秩序,几种特殊情形作了追诉规定。

2.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没有数额要求。  

3.兜底条款。

3.1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3.2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如,某人首次收购抢劫犯抢劫的手机一部价值6百元,一般不以犯罪论,但行为人明知此手机是抢劫致人死亡所得,是抢劫罪惟一客观物证,仍收购并,并转手倒卖,致使抢劫罪物证难以收集,甚至案件侦破的,该收购行为已严重妨害了上游犯罪的追诉活动,因此按此解释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3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特别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对一般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狩猎构成犯罪,只有购买非法狩猎的一般野生动物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法狩猎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作为其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不能高于上游犯罪最高刑期三年。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行为不宜适用“情节严重条款”3-7年量刑条款。

4.除外规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二、量刑与非罪

 1.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从犯、坦白等。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2.情节严重

(一)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次数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每一次行为都需要是一个独立的可评判的,基于一次共同的故意或连续犯,只认定一次行为。

每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不以每次都构成犯罪为必要。

注意:有关治安处罚时效和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单次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超过治安处罚时效的,不再累计次数;单次掩饰、隐瞒行为构成犯罪,但超过刑事追究时效的,也不再累计次数。

(三)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特殊规定: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3.数额及价值认定,以行为时的市场价为基准,以收购或者销赃价格为补充的计价方法

 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以行为时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被查获时的价格高、低均不考虑,价格相当低的,量刑时酌情从轻。

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后产生的慈息不计入犯罪数额,作为非法所得处理。

犯罪所得收益特指“上游犯罪人处产生的”收益,而非本罪之人。

4.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属于刑法上的竞合,注意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枪支罪等特别规定。

5.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包括依法裁判或虽未裁判但查证属实的。

如,某人收购的上游行为人10人,上游行为人每个人的数额小都不成犯罪,但10个上游犯的数额相加后,该人收购的总数额已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金额,但因上游犯不构成犯罪,该人不应按本罪处理,可治安处罚。

以上游犯裁判后进行为原则,以上游犯查证属实为补充。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不予追诉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6.其他方法问题

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方法的认定,目的、手段相当性,扰乱司法秩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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