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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2017-05-12

沈阳律师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六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沈阳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律师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沈阳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从2016年以来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选取6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助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打造营商法治环境。

典 型 案 例1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4年到东方家园公司任拓展经理。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4月1日。当日,王某阅读了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并承诺自愿遵守。其中《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规定,员工12个月内累计六次轻微过失或三次一般过失自动升级为重大过失,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1月2日王某上晚班时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被员工举报,2010年1月9日、19日,王某在上班期间两次擅自离岗。公司以王某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一般过失升级为重大过失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东方家园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合理,并且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次,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达到严重程度;再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条件不成就,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这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该案例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典 型 案 例2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魏某某于2012年7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8月4日,魏某某任销售经理。2013年1月11日,置业公司与魏某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即魏某某)在受甲方聘用期间,绝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2013年5月13日,魏某某与何某、张某等设立房地产公司,并与案外人德润置业公司签订项目策划代理合同,先后收取代理费。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及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某赔偿置业公司经济损失42822.52元、律师费15000元、交通费130元、查档费16元,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置业公司、魏某某、房地产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亦负有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销售经理,掌握用人单位销售渠道和技术秘密,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成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业务的另一公司,并且与其他公司签署与用人公司同类业务的策划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义务,更违反劳动者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不诚信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案例对企业高管和负有竞业限制的人员如何履行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典 型 案 例3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马某某在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任司机。2013年5月1日,马某某驾驶车辆为客户运输水稳料,途中与洪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马某某、对方车主洪某某及乘坐洪某某车辆的曲某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马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受损后进行了维修,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了赔付,洪某某及曲某某受伤治疗花费的医药费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共742元,由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予了赔偿。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赔偿货物损失、违约金、租车费、医药费、盖板维修费。

一审法院判令马某某向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医药费223元。宣判后,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看,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追偿权,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但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具有权利义务上的非对等性,因此不应简单适用民法和侵权责任法。通常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行业性质、损失发生的原因、职业风险的负担、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责任。该原则的确立更能体现劳动法律关系侧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宗旨。该案对劳动者如何履行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典 型 案 例4伪造报销票据,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1日,杨某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杨某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该公司《专业互动政策指南》中规定,不得向参会者提供餐饮、音乐会等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员工手册》中规定,故意用假发票或假的支持性文件申请报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1日,公司举办会议期间,杨某参加了带有娱乐表演的用餐活动,在明知用餐人数与报销人数不符的情况下批准了与该用餐活动相关的费用报销,公司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杨某身为区域经理,参加了有娱乐性质的餐饮活动,批准了与该活动相关的费用报销,虽个人并未从中获利,但其行为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杨某庭审中陈述知晓公司员工手册,且对制定程序没有异议,故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案对员工如何诚信履职具有指导意义。

典 型 案 例5劳动者入职时欺诈,劳动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2年5月31日持伪造证件,冒充张学良曾孙,向贸易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吴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辞职。该贸易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诉请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72.50元。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吴某持伪造证件,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无效,吴某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劳动权益的,不予支持。该案对劳动者诚信求职具有指导意义。

 典 型 案 例6从四个方面确认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14年到起重机械公司任电工,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2015年1月22日,徐某受伤后至今未到公司上班。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2015年1月份工资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赔偿事宜,但没有达成协议。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从事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公司为徐某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并支付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相当时期内不能自行支配自己的作息时间,并且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生产秩序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纳入其经济组织及生产结构之中,并且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并支付报酬的,应当依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对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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