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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注销公司企业,就能以此脱逃债务?谁来为债务买单?|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2017-05-12

偷偷注销公司企业,就能以此脱逃债务?谁来为债务买单?|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问题提出

公司企业系法律拟制的“人”,公司企业注销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人”的主体资格的消亡、不复存在。有的公司老板和股东便利用这个“规则”,悄悄的将公司企业注销掉,尽量避免“惊动”债权人甚至虚构清算报告想以此逃脱公司企业的债务。那么老板和股东的企图能实现吗?作为债权人的您又该如何维权呢?公司债务应由谁来买单,法律又如何规定的呢?

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作以分析

 一、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清算组组成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注意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有所区别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新《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引用真实案例讲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与李桂芬、李荣丰清算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16号]

 案情简介:华丰公司的股东为李荣丰、李桂芬,各占50%的股份。2007年7月13日,轧辊公司与华丰公司签署了加工合同,总价款为14018576元。合同签订后,轧辊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华丰公司未及时付款。经轧辊公司多次催要,截至2010年9月,华丰公司拖欠1530735.3元。李荣丰与李桂芬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桂芬将在华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荣丰,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李荣丰个人享有和承担。李荣丰向李桂芬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华丰公司在李桂芬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了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轧辊公司。李荣丰独自在清算报告上的清算组成员、股东签字处签上李荣丰和李桂芬的名字后,向工商局出具了清算报告,将华丰公司注销。轧辊公司将华丰公司及其股东李荣丰、李桂芬诉至法院,要求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经唐山中院一审、河北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华丰公司及其股东李荣丰、李桂芬三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案例分析

一、股权转让未依法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华丰公司未依法清算并发出清算的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轧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因华丰公司已注销,债权人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案例警示

一、公司企业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登记虽不是权利设权性登记,但其是公示宣告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原则的作用,对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而言,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原股东,不得以其已丧失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债权人,拒绝承担责任。

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依法应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并发出清算的通知和公告。

三、对于公司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其可以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相关法律索引 略

沈阳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相关案例延伸索引(五则案例)

清算组因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损失,清算组成员需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黄旺祥与卢合笃、王淑限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厦民终字第4421号]

案例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根美、苏根文等与裴红飞、张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皖13民终370号]

案例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威特力焊接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影、赵丽云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774号]

案例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朱碧华与康建忠、陈德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15)筑民四终字第207号]

案例五: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山东圆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雅佳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潍坊光华电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寒商初字第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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