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联 系 人:张俊杰律师

手机/微信:15998252872

联系电话: 17612460092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爱都国际大厦B座13楼1303

E-mail:Lawyer_zjj@163.com  QQ:402448401

律师观案
【沈阳遗产继承律师】赠与的房产在未过户前,赠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吗?
2017-04-02

【沈阳遗产继承律师】赠与的房产在未过户前,赠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吗?

引言:沈阳遗产继承律师近日接待多位当事人法律咨询:赠与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在未办理过户前突遭意外死亡,赠与人的家属继承人此时要求继承该房产,与受赠人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那么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反悔撤销赠与?该房产应归哪方所有?

支持者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完成转移之前有任意撤销权,若赠与人死亡的,因赠与行为未完成时赠与人死亡,该赠与的财产转化为遗产,其继承人有权反悔。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特殊赠与除外)。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沈阳遗产继承律师持反对意见:法律并未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有任意撤销权,其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继承人能够继承的是遗产,房产、存款、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的权利,遗产的性质是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但不能概括的认为一切权利都可继承,比如对子女的抚养权、享受保险待遇等权利是不能继承的。赠与任意撤销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继承人不能继承。

赠与房产系赠与人生前意愿,因赠与人死亡而不能亲自办理,因此只要赠与人生前未留下撤销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继承人应尊重赠与人的处置财产的意愿,继续履行赠与财产交付义务,无权撤销赠与。

特殊情形: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应有受赠人接受赠与,否则,赠与不成立;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

房屋赠与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即生效。《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中并无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时方才成立的特别规定,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之规定。因此《合同法》是在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前提下确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在赠与人未依法撤销赠与情形下,受赠人即享有要求交付赠与房屋并协助过户的权利,在赠与房屋被毁损、灭失时,一定条件下,受赠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的该权利并不自动消灭。在过户前受赠人所享权利为债权,在赠与人死亡,赠与房屋及其代位物一般转为赠与人的遗产。受赠人有权请求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或承接赠与房屋及其代位物的有关单位履行相应义务。

沈阳遗产继承律师认为,受赠人享有的赠与给付请求权的属性为债权性质,受赠人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于法无据。受赠人的正确救济方式是根据《继承法》关于“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规定,以未放弃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因此,沈阳遗产继承律师分析认为,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的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沈阳遗产继承律师|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分析整理 仅代表沈阳律师张俊杰个人观点和学习交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