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联 系 人:张俊杰律师

手机/微信:15998252872

联系电话: 17612460092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爱都国际大厦B座13楼1303

E-mail:Lawyer_zjj@163.com  QQ:402448401

律师观案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车辆爆胎是属于意外事件还是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017-03-31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车辆爆胎是属于意外事件还是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引言:

近日,有当事人向沈阳交通肇事律师咨询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车辆爆胎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怎么赔偿?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简要案情:

刘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右前轮突然爆胎致车辆失控与赵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事故,导致赵某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 

后赵某就上述损失向刘某及其车主某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刘某及其车主某货运公司辩称:刘某所驾驶车辆系经车管所检验合格的车辆,该车上路行驶前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车辆爆胎远远超出了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刘某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辩称其应该在交强险财产损失无责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分析认为:《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属于意外事件的一种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首先要有交通行为。所谓“交通行为”即交通参与人从此地至彼地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为完成这一交通目的所作出的行为都应视作是交通行为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案应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本起事故中,刘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理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应当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正常标准。车辆爆胎应属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之一,且通过日常维护保养和上路前的认真检查可加以避免与克服的事件,车辆爆胎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的范畴。

 综上,沈阳交通肇事律师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本起事故是交通意外,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行政管理手段,属于证据种类之一,交通事故处理为交通意外事故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领域的意外事件。车辆系在驾驶员刘某掌控之中,因疏于检查维护以致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控制管理人运输公司应当赔偿受损害方赵某的损失,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全部损失。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沈阳金点子律师网分析整理,供大家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