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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纠纷律师】法院前沿判例索引|房产中介以炒房倒卖房屋为目的购房扣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_沈阳专业房产律师
2017-06-12

【沈阳房产纠纷律师】法院前沿判例索引|房产中介以炒房倒卖房屋为目的购房扣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_沈阳专业房产律师

房屋中介炒房、扣房:房产中介利用自身信息等优势从房屋卖方手里低价购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后高价转手倒卖第三方,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直接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中介炒房后,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回房子?沈阳房产纠纷律师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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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就审理了类似这样的中介炒房案件,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

沈阳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该判决值得借鉴和点赞!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进一步区分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而直接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去裁判案件。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也基本按照合同无效的模式处理了。

很显然,该案法官对合同无效和合同不成立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合同无效必须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但“限制炒房政策”属于地方行政规章,不属于法律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不符合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要求。

然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行为,需要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方能合同成立。本案中,房产中介以炒房牟利为目的,买房是为了扣房再转手出售获利,典型的炒卖房屋行为,系名为买房,实为炒房,意思表示不真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则合同不成立。

该判例的点赞之处是不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生搬硬套处理个案,系统全面的理解立法本意显得尤为重要!!

沈阳房产纠纷律师警示:

房产中介为了能够顺利进行扣房后的倒卖,一般都会支付比例比较高的定金,并且在支付定金后便要求房主交钥匙或腾房,以方便其再找真正的买家看房,而且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其可以将房屋产权办到其指定的人员名下。当卖房者识破后拒绝卖房时,房产中介就会以出卖人违约为要胁,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赔偿高额违约金。

沈阳房产纠纷律师提醒广大有意出售房产的朋友,谨慎签约,注意合同条款,切莫陷入房产中介的炒房圈套!

沈阳房产纠纷律师警示,因个案的不同,以及证据差异,裁判结果会因人因个案而异,切莫照搬对号入座,谨防非专业房产律师辩护代理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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