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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刑︱危险驾驶罪,有的醉驾可不按犯罪处理或可免予刑事处罚_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2017-05-15

醉驾判刑︱危险驾驶罪,有的醉驾可不按犯罪处理或可免予刑事处罚_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出台,补充八种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与之前的15种共计23种(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认为按照该意见,改变了以往“醉驾一律入刑,醉驾判刑”的司法处罚规则,醉驾入刑或出现松动,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不再认为是犯罪;2.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即定罪可免罚。该意见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点击进入 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补充八种罪名量刑指导意见与之前的15种共计23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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