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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案
沈阳律师观察,个人信息保护,商业垃圾短信,经营者被法院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2017-03-19

沈阳律师观察,个人信息保护,商业垃圾短信,经营者被法院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沈阳律师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系被告苏州某医药连锁公司的会员。2015年10月24日,该医药公司向原告手机发送短信,内容为:“好消息,我公司各门店心血管以及配套药品周五八八折啦。按照平时的销售情况来看,星期六、星期天年纪大的老顾客排队情况特别严重,为了让我们年纪大的老顾客有一个特别好的宽松的一个购买环境,让他们不再长时间排队,特此推出星期五心血管药以及相关配套药品,也八八折销售(详见清单,特价商品除外)。敬请相互转告。”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未经其同意或要求,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短信,且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侵犯了其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支付其侵权赔偿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属于商业广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本案被告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向原告推销其商品,应认定该短信属于商业性广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其发送广告,且未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违反了广告法上述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发送商业性广告对其造成损害,故其要求被告支付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遂判决:被告苏州某医药连锁公司停止向原告赵某发送商业性广告,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阳律师案例点评: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突出,国家正在着手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经常被出售至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教育培训公司等不同商业机构,很多公民也因此经常遭受推销电话、邮件的骚扰。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短信推送商业广告,推送前应获得接收者的同意或提供拒收的方式。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广告,也未提供拒收方式,故应停止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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