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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实现无罪的几种途径或角度-沈阳刑辩律师
2018-08-06

沈阳专业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实现无罪的几种途径或角度-沈阳刑辩律师

沈阳刑事律师专业辩护


刑事辩护阶段分析

 

一、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撤案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条件: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检察院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刑诉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或173条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

《刑诉法》第173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因为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而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

《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的情形: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三、审判阶段—宣告无罪

《刑诉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后,只能做出三种裁判: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二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做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司法实务中有一种变通方式——以撤回公诉方式代替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主动撤回的有之,更多的是法、检两家商量好之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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