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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谈沈阳刑事律师关于被判无罪的国家赔偿问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能申请赔偿吗?
2018-07-06

沈阳律师谈沈阳刑事律师关于被判无罪的国家赔偿问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能申请赔偿吗?

 

 

沈阳刑事律师,就本题简述如下:

 

被宣判无罪的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前提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遭受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侵害。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与国家赔偿有关的主要为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未被拘留、逮捕,表明其人身自由权未受侵犯,但如果其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最终法院宣判当事人无罪,当事人或其家属当然可以就此部分的损失主张国家赔偿;2010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也即刑事司法机关的行为导致当事人或其家属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关于国家赔偿免责情形。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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