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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大变化_销售少量民间传统配方或可不追究刑事责任【重磅】
2017-07-07

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重大变化_销售少量民间传统配方或可不追究刑事责任【重磅】


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索引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危害后果,也无论销售假药的数量和金额,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修正案(八)之前,未达到“足以严重伤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时,一般都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修正后,发现有制售假药行为就必须刑事追究。


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索引《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重大调整】


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2017年4月27日印发)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7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是否属于假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沈阳刑事犯罪律师:

根据最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销售假药罪的追诉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_销售少量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从行为犯向结果犯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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