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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犯罪律师_不给开工资,怎么办,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罪
2017-07-02

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犯罪律师_不给开工资,怎么办,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罪

 

 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经典分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犯罪律师提醒注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罪的前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索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罪的辽宁省法院量刑规定

辽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拒不支付―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6000 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4 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拘役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6000 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 2000 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4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 4000 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自杀或死亡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 )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2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

(3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以下。

沈阳刑事案件律师|沈阳刑事犯罪律师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23日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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