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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案
【沈阳婚姻继承律师】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对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7-04-21

【沈阳婚姻继承律师】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对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摘要:2016年7月,王某(女方)、张某(男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初登记结婚。婚前一周,王某的父亲给付其27万元现金用于购车。因王某不会开车,且张某工作在外地,而将车辆婚后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后王某认为张某存在严重欺诈而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27万元或返还车辆。

【沈阳婚姻继承律师】分析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且婚后未能建立感情基础,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视为破裂,达到离婚条件。

但案涉车辆的财产性质及归属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车辆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为:案涉车辆虽是原告父亲婚前出钱购买,但购车手续及登记均以被告男方名义办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予,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现附条件已经实现,赠与已经完成,不能反悔。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涉车辆应为夫妻共同共有,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应均分。理由:该车虽是婚前女方父亲购买,但是车辆登记的时间在结婚之后,且登记在男方名下,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案涉车辆应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原告父亲为其女儿结婚而购买的车辆,其在性质上属于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女儿出嫁前,女方父母陪嫁一定财产,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本案中,为女儿结婚,原告父亲在婚前购买的汽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应属女方陪嫁物,且系婚前陪嫁财产,因此应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沈阳婚姻继承律师】案件评析,在上述三种意见中,沈阳婚姻继承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案涉车辆应为夫妻共同共有。主要理由为:

沈阳婚姻继承律师 认为,分析本案,首先应明确这样的个案事实:1.原告女方自己不会开车2.被告男方张某会开车3.案涉车辆婚后登记在男方张某名下4.男方张某工作在外地,且案涉车辆由张某使用。

其次,法律性质分析,女方父母出资的行为,无论是对女方还是对夫妻双方而言(包括对男方个人而言,也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赠与行为,车已经购买,女方父母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再次,赠与的法律效果分析

第一种可能性,若女方父母出资是对女方个人赠与,那么该车不会登记男方名下且由男方使用,否则与逻辑不通;即便该出资初衷是对女方个人赠与,但女方收到该出资后(此时婚前陪嫁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女方父母出资的赠与行为此时已经完成全部法律要件,后女方用该资金(个人财产)购车登记男方名下(完全可以登记在女方名下)且由男方使用,应属于女方的处分该资金的再次赠与行为,并已经完成该赠与的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第二种可能性,女方父母出资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车已经购买使用,双方已经结婚,该赠与法律行为完成。

第三种可能性,女方父母出资的行为,是对男方个人赠与(实践中很少),但也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车已经购买使用,双方已经结婚,该赠与法律行为完成。

最后,离婚对赠与行为的影响问题,即能否再主张要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非彩礼”不适用彩礼法律条款。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彩礼主要存在于广大农村,且目前较为普遍。对彩礼纠纷的处理,现行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女方父亲给付27万元现金,并用于购车,显然不属于彩礼性质,因为出资方是女方父母,而非男方父母,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另外,现金已转化为案涉车辆。故对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赠与的法律规定,除特定情形外,一旦赠与完成,是不得随意撤销和反悔的。

综上所述,沈阳婚姻继承律师 认为,虽然案涉车辆若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有利于打击社会上一些假借结婚为名来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但案件的处理更应有法有据,遵循法律规则,维护司法权威性。

婚前购车婚后登记在对方名下,就本案而言,沈阳婚姻继承律师 倾向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因个案的不同以及证据差别,结果会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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