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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案
沈阳法律法规政策律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之我见
2017-04-18

沈阳法律法规政策律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之我见

引言

新农合参保人王某系某省A市某村村民,在同省的B市读的大学,毕业后在B市务工,2012年结婚随夫在B市居住生活,并于2016年5月份怀孕。王某早在2009年左右就已经在A市某村参保新农合并一直续保。

2016年王某发现A市新农合医管中心发放的《新农合手册》误将王某的“性别” 写错(女写成男),遂王某赶在2017年春节放假前的2~3天向A市新农合医管中心提出“更正”申请,当时窗口工作人员(女)修改标注后即在《新农合手册》盖的章;同时王某即向该窗口工作人员询问“其随夫在B市居住生活、在B市妇婴医院生孩子,新农合是否给于报销及如何办理的问题”,该窗口工作人员回答“你的情况不给报销,对口医院A市区医院给报销,A市区医院没有生孩子的”,王某询问后一直以为在B市居住生孩子A市农村新农合不给报销。

2017年2月某日晚21点30分左右,王某在B市家中突然腹痛感觉羊水破裂遂被家人送入B市妇婴医院急诊,并于第二日上午生一女孩。近2个月后,王某听说“参保新农合的产妇,在外地生孩子有给报销的”,后王某找到A区农村新农合医管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费用时,该窗口以“未办理转院手续”和“未在72小时以内报备案”为由“拒绝报销”,并拒收报销病志材料及申请。

沈阳法律法规政策律师认为:

一、王某外出A市某村在B市务工、结婚随夫在B市居住生活,并因半夜羊水破裂急诊入住B市妇婴医院急诊并生产分娩,不属于“转诊”(未经报批准不予报销)的法定情形。

二、王某急诊后未能在“72小时内”向参保地的A市农村新农合医管中心联系报备的原因是基于“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王某的情况在B市生育不给报销’的不当答复”造成的。王某在听说有的外地生育给报销的信息后就及时找到A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联系申请报销事宜,对于该“迟延报备”,王某确属“事出有因” ,“有情可原”,系非王某主观过错造成。

三、王某在生育前向A市新农合医管中心申请性别更正的同时,询问了“其在外地生活外地生育如何报销及办理手续”的事宜,也应为向参保的A市新农合医管中心报备。A市新农合医管中心以不能报销为由是否进行备案,以及造成迟延备案的过错不在于王某。

四、“未在72小时以内报备案”不是新农合管理中心不予理赔报销的法定免责事由。且该中心未明确书面规定和告知参保人员此种情况不予报销。

五、“72小时”报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新农合诈骗”,但王某的孕产情况完全是客观真实的,均有据可查!“迟延报备”不应成为不予报销的“挡箭牌”。

六、从国家设立“新农合”政策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国家和辽宁省即将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的大趋势,本着“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的老百姓民生大局出发,对王某的生育费用给予从宽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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