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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房多卖的法律处理规则分析
2017-04-16

【沈阳房产律师】房屋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房多卖的法律处理规则分析

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售,一房多售,一房出售后再次抵押登记给银行贷款等一房连环买卖、抵押等现象,那么出现房产纠纷案件时,法律会优先保护哪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呢?房产又归谁所有呢?沈阳房产律师︱一房多卖的法律处理规则分析

沈阳房产律师︱参考意见:

根据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物权行为相分离的法理原则指引下,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在多重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各买受人均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下列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一是登记优先,即支持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的诉请;

二是交付优先,即在均未登记的情况下,支持已实际接受出卖人交付房屋的买受人的诉请;

三是合同顺位优先,即在均未登记及交付的情况下,支持合同签订在先的买受人的诉请;

四是付款顺位优先,如无以上一、二、三情形,即在同时签订合同或无法确定合同顺位的情况下,支持先行支付购房价款的买受人的诉请。

第二种:出卖人已将标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协助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如有证据证明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或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屋交付其他买受人,则支持已经接受交付的买受人的诉请。

第三种: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他人的,支持已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的诉请。

第四种:在处理“一房二卖”问题时,应注意保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当事人的利益。如: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优先权;已支付大部分购房价款的商品房买受人的优先权;建设工程施工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沈阳房产律师︱认为,除了一房二售,一房多售在处理房产纠纷时适用以上规则,在一房出售后再次抵押登记给银行贷款等一房连环买卖、抵押等纠纷时,同样应该适用上述规则和处理精神;但沈阳房产律师︱提醒应注意因个案的不同以及证据的有效性可能会有所差别,甚至截然相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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