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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婚姻继承律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隔代老人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
2017-04-13

沈阳婚姻继承律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隔代老人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

 

引言: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在孙子10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虽然公众对该判决的看法不一,但此份判决充分彰显了法治的引领作用,值得称赞。
  我国计划生育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已迈入老年人行列,四位老人、一对夫妻加一个孩子的“421”家庭越来越多,老人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呼声也随之愈来愈强烈。隔代老人对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沈阳婚姻继承律师试以分析。
  1.父母是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并上升到法律上的层面。

可见: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即隔代老人不是行使探望权的主体
    2.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即隔代老人起诉要求探望孙子女,面临无法可依,难以支持。

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已经探望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法律原则,隔代老人主张探望孙子女也需要有法律依据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行使的主体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而非另一方的父母。如果另一方父母也拥有探望权,势必影响或扩大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尤其是在此一方再婚的情况下,还可能影响再婚家庭的生活,因此法律未赋予隔代老人的探望权,也是一种权衡结果。
  3.道德和情理不等于法律义务
  从道德角度上来讲,在当今“421”的家庭模式下,无论是爷爷奶奶,还是外公外婆,都把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当成精神的慰藉,视其如命。这些爷爷辈们主动帮助照料孙子辈,甚至有些直接抚养,形成很深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系人之常情、生活之所需、精神之所要。

但一般情况下这只是道德义务,不能以此来作为对价,要求拥有一定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权利的补偿。 

4.隔代老人可以行使探望权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也就是说,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时尽了抚养义务的情形,隔代老人可以行使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沈阳婚姻继承律师认为,隔代老人也可以变通,比如,如果与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达成探望权协议,或与自己子女一同探望或在自己子女无力探望情况下由自己的子女委托探望。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支持隔代老人的探望主张的情形,主要是基于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但明显法律依据不足,存在一定问题。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第一位法定监护人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作为第二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作为监护人的角色,但现实生活中,出现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毕竟不是很多,绝大多数是老人们主动愿意担当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角色。
  而且无力抚养的衡量标准也缺乏细化操作,比如支付孙子女抚养费?但这又不像购物有票据,隔代老人又如何举证?但无论怎样还应权衡考虑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实际情况和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的角度,拿捏好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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