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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刑事案件犯罪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2017-04-08

【沈阳刑事律师】刑事案件犯罪服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由于刑事案件犯罪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问题存在诸多疑问,现【沈阳刑事律师】根据查阅的相关政策,作以分享,供刑事案件犯罪人员及其家属参考。

 

一、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社会保险停止缴纳,服刑者本人及其家属,都不能为服刑人员购买养老保险。

二、犯罪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犯罪人员为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四、犯罪人员为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五、犯罪人员在服刑期满之后,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服刑期满并且退休之后,可以根据之前缴纳社保的年限(服刑前后可以累加)来领取相应金额的保险金。

 

参考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 44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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