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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申请,人民法院不接受,不调查取证,不通知不调查理由,怎么办?沈阳诉讼律师法律咨询解答
2017-04-04

调查取证申请,人民法院不接受,不调查取证,不通知不调查理由,怎么办?沈阳诉讼律师法律咨询解答

在诉讼程序中,存在个别法院法官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书,不理会的情形,比如不接受,不调查取证,不通知不调查理由。该作法是否合法适当?当事人该怎么办?沈阳诉讼律师给您讲讲。

调查取证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解释》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沈阳诉讼律师法律咨询解答:该法院的作法属于程序违法,如该证据材料属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极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申请书面复议一次,或作为上诉的理由,或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申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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