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律师|职工上下班乘坐的公交车爆胎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某公司职工赵某下班时乘坐的某线路公交车轮胎发生爆胎失控撞到路边护栏,造成赵某受伤多处骨折。就“公交车爆胎有上下班职工遭遇伤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发生争议,向沈阳金点子律师网进行咨询,现沈阳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律师就该争议问题作以简要分析,供法律同仁交流学习和读者参考。
沈阳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律师进行了检索和调研,“公交车爆胎有上下班职工遭遇伤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
支持者:应当认定工伤
有的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反对者: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起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属于意外,在车上受伤亡的上下班职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而本案中,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人员的伤亡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沈阳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律师认为:根据本次事件的相关情况来看,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公交车爆胎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系正反两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1.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首先要有交通行为。所谓“交通行为”即交通参与人从此地至彼地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为完成这一交通目的所作出的行为都应视作是交通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2.本案不属于交通意外范畴。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属于意外事件的一种情形。
本起事故中,司机驾驶公交车上道行驶,理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应当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正常标准。车辆爆胎应属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之一,且通过日常维护保养和上路前的认真检查可加以避免与克服的事件,因此车辆爆胎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的范畴。
3.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行政管理手段,属于证据种类之一,交通事故行政处理为交通意外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领域的意外事件。但建议对此申请交警部门复核为宜,以免造成工伤认定的障碍。
4.工伤的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因此从工伤认定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来讲,沈阳劳动纠纷与工伤赔偿律师认为“公交车爆胎有上下班职工遭遇伤亡的”应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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