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联 系 人:张俊杰律师

手机/微信:15998252872

联系电话: 17612460092

联系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爱都国际大厦B座13楼1303

E-mail:Lawyer_zjj@163.com  QQ:402448401

律师观案
沈阳刑事律师|经营气枪射击摊被判刑,沈阳律师带你看看“枪支”认定标准
2017-02-06

经营气枪射击摊被判刑律师带你看看“枪支”认定标准

整理:张俊杰律师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题记:

   多名摆射击摊店主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抓,当事人:就是讨生活而已。十多年前,全国各地有很多摆气枪摊当玩具的,相信很多人都玩过,摊主们也不会想到,绝大部分气枪已经变成“真枪了”,非法、持有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摆射击摊的赵春华,一审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三年六个月。与此同时,与她同时被抓的13名“同行”的命运也悬而未决。

   据澎湃新闻,2016年10月12日晚,包括赵春华在内,在天津市区著名景点“天津之眼”摩天轮下海河岸边摆射击摊的摊贩,天津警方一共带走了13人;除赵春华已被一审宣判,截至2016年12月31日,8人被全保候审,另有4人羁押在看守所。

   这些摊贩大多数是外来务工者,多名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按月交着摊位费,每天晚上八九点钟出摊儿,晚上12点收摊,不料“祸从天降”。

   赵春华开始摆摊之前,天津展开了“治枪”行动。《法制日报》2016年6月报道,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凡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惩;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持有、私藏、走私上述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查处。

   中国警察网2016年7月25日的报道《天津“治枪患”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称,2016年5月天津公安机关开展“治枪患”专项行动以来,多措并举、深挖线索、精确打击,共破获涉枪案件2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4名,收缴枪支和仿真枪261支。

   和赵春华一样,在天津同一处摆射击摊的王行权和张艳清,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摊位上的“枪”也在打击之列。


国家关于枪支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仿真枪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2001年12月《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0号)同时废止。

 附: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6]5号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仿真枪纳入制式枪支管理的请示》(津公治[2006]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携带和走私此类枪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具有杀伤力但符合仿真枪认定规定的,应认定为仿真枪;对非法制造、销售此类仿真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仿真枪与制式枪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二、关于仿真枪仿制式枪支年代问题

鉴于转轮手枪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枪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因此,制式枪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仿真枪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绳枪、燧发枪等古代前装枪不属于制式枪支的范畴。

                                        公安部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律师认为:

   公安部在2001年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时,以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时就认定为“枪支”,在2008年修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一般在这个标准下的枪口比动能是没有杀伤力的,因此基于此来认定为犯罪,是有异议的,多数法律界同仁也提出了质疑,建议修改!而且在量刑上也应给予相对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沈阳律师张俊杰建议  

   告诫射击摊贩,合法经营,尽快销毁气枪

   虽然法律界同仁普遍对现行枪支鉴定标准提出质疑,呼吁尽快明确枪支鉴定标准。但是在枪支鉴定标准没有修改之前,告诫大家,远离气枪、仿真枪,持有的尽快销毁;鉴定标准没有修改之前,很多气枪可能会被鉴定为“枪支”即真枪,非法持有、私藏等,均涉嫌违法犯罪

版权所有:沈阳金点子律师网(www.syzjj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