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往来。感情分不开的时候,送红包和礼物...分手了就开始算“总账”。那么,分手时立下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接下来将由沈阳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沈阳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简介
刘和王曾经是一对情侣。2020年初两人相识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产生了很多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分手时,王某向刘某出具借条,确认向刘某借款22万元。后因王某不还钱,刘某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22万元。
刘认为:
他们恋爱期间,被告多次找原告借钱,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13.9万余元。此外,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衣服、家具等花费59000余元。分手时,经双方和解,剔除节日红包礼金,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金额为22万元,故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借条。
王认为:
欠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写的,应该无效。原告给被告的转账以及原告给被告购买的手表、衣服、家具都发生在他们恋爱期间,其中一部分是他们婚后使用的。它们是原告给被告的礼物,不应被视为贷款。
法庭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有记录的“欠条”。这张借条属于和解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转型借贷关系。改造后的贷款与原贷款的审查标准并不相同,也没有严格遵循交付后生效的一般借款合同审查规则。
具体来说,本案中,除了原告转给被告的钱,还应综合考虑金钱往来之外的其他事实,如共同费用的承担协议、购买商品的付款协议等。因此,虽然原告提供的款项与借条金额不完全对应,但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原告的胁迫下写的,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欠条开出后,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应作为还款扣除。
因此,上海奉贤法院最终判决王返还刘某借款21.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的心语
主审法官:
李跃峰
柘林苑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转型借贷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有记录的“欠条”。这张借条属于和解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转型借贷关系。改造后的贷款与原贷款的审查标准并不相同,也没有严格遵循交付后生效的一般借款合同审查规则。
司法实践中,所谓“分手费”是指情侣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金额,通常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赔偿一般于法无据,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法院不能支持。
但本案中,原被告分手时签订的“借条”是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费用等经济往来结算后形成的。双方形成了转化的借贷关系,并不是所谓的“分手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分手后,双方都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可签订详细的和解协议,避免后续纠纷。一方被另一方胁迫签字的,被胁迫方事后应立即报警求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沈阳律师,沈阳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