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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案
沈阳婚姻房产律师|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2019-03-29

沈阳婚姻房产律师|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问题一 子女在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父母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因为购房资格等问题,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拥有。房子并不是子女一个所有,或者是挂名买房。

子女认为:父母从未向我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购房款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

【某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向其父母返还购房款项。

法院观点:

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也属正常。但是父母在法律上并没有继续无条件付出的义务。

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子女已成年和有工作收入;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问题二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1.除了明确的借贷、赠与关系的证据外,【法院存在的裁判观点】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该观点理由:认定赠与的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及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即主张赠与的,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概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

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责,但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父母出资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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