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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律师的概述
2018-05-16

   沈阳大律师使用源自英国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区(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等)两种律师的其中一种(另一种是事务律师)。沈阳大律师按照英国及部分英国殖民地的法律规定,只有讼务律师能在上诉法庭上替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讼务律师在香港俗称为大状(沿自古代中国的状师)。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被称为Advocate

  在香港,事务律师(俗称律师)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是没有发言权的。如当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进行诉讼,必需要由事务律师转聘讼务律师进行。于2007年11月29日,香港司法机构“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发表的报告中就已建议让执业足够5年,兼有足够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拥有“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打破这个老旧的规定。这种规定在英国本土已经逐渐被废止,1990年后有不少事务律师获准可以作为讼务律师在较高级别的法庭发言,称之为Solicitor Advocate。

  沈阳大律师但是按严格的法律原则说,讼务律师并不受当事人直接雇用,他们出庭不过是应事务律师的邀请有偿提供专业意见而已。所以沈阳大律师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务和职业操守是帮助法官作出法律上来说正确的决定,而不是片面的帮助自己的间接受托人。沈阳大律师也一般必须以个人身份行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而不能隶属于任何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如果您对沈阳大律师有需求,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