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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辩护案例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一死一重伤),成功刑事辩护,终获无期徒刑。
2017-03-30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罪(一死一重伤),成功刑事辩护,终获无期徒刑。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案情摘要】

库某离婚带个孩子左某,贾某离婚带个孩子贾某某,两人离婚后便搬到一起生活,2013年贾某将自己孩子贾某某送回老家后,与库某及其孩子左某3人一起生活。2015年末因琐事库某和贾某发生纠纷,库某带孩子左某离开贾某并表示分手,贾某多次寻找未果。

2016年3月30日7时许,贾某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二街库某的车上找库某协商未果,,当即在车上以及库某和左某逃跑的车下大街上,持刀对库某、邹某实施捅刺伤害行为,后贾某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贾某逃亡数月后向警方投案。左某因背部及左大腿刺创,尤其左大腿刺创造成动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库某多处受伤为重伤。

该行凶暴力事件在沈阳市电视台、日报、晚报等各大媒体报道。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贾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分析】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沈阳金点子律师网|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贾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沈阳律师张俊杰律师作为贾某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依法会见被告人贾某、阅卷后,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给被害人家属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同时,辩护律师依法负有辩护的权利和职责,作为被告人贾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本案的罪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罪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主、客观方面以及逻辑分析)。

 1.从作案工具的杀伤力与危及人命的关系。

 2.从打击部位分析是否是致命的要害部位,是否足以直接造成人的死亡后果。

 3.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有节制。并且,主动停止了伤害行为。

 4.在被害人失去逃跑或反抗能力时,被告人是否存在主动放弃能够继续进行的伤害行为或者直接索命。 

 5.在两位被害人的生命体征未达到或未出现死亡的迹象,在被害人拨打电话求救时,被告人在此时选择了逃跑,说明被告人并不希望出现死亡的危害结果。此时,被告人并不希望出现死亡的结果,对死亡结果的出现,系属过失。

 6..从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危害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一般能够得到及时抢救,左某应该不会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出现了意外因素,这种介入因素是意外也是偶然(40时多分钟才到医院抢救后又被转院),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不是积极追求的,也不是放任死亡结果出现的。

 7.被告人是一时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而不是事前有预谋的。说狠话的目的是想让库某回来过日子,再者,发狠话也成了被告人发泄、排解情绪的惯常行为方式,库某对此是明知也是习以为常了。从贾某逃跑时慌不择路,而且为了逃跑四处借钱,甚至二三百元钱都得借的客观状态可以印证。

 8.指控为故意杀人,与逻辑不符,存在诸多疑点。

 9.其他辩护方面略

 二、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要求,裁判时应予以谨慎从宽处理。

 三、死亡鉴定意见,未确定“是左大腿,还是背部,直接导致的死亡”,证据存疑,依法亦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和裁决。

 四、沈阳刑事辩护律师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区别,论证本案的罪名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五、其他辩护方向以及理由略。

 

【法院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判后分析】

本案的罪名虽然法院仍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但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张俊杰的辩护意见尤其是故意杀人罪存疑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具体判决量刑时还是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最终判决无期徒刑,挽留了一条性命,且给予了最低限度的处罚(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徒刑)。

从法院最终量刑为无期徒刑的角度来讲,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值得肯定,“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宗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沈阳律师张俊杰 就该案的具体辩护意见和法律分析,详见沈阳金点子律师网-律师文集《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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