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产纠纷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承担,如何赔偿购房者的经典案例
房地产开发商为逃避责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不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那么购房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03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商向买受人销售商品房,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就逾期办理房产证书的违约责任没有进行约定,至2007年逾期交付房产证书已达3年之久,20多名购房者欲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沈阳房产纠纷律师】接案后,仔细分析了合同的先关条款,认真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法释【2003】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没有约定违约金,依买受人所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由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同时【沈阳房产纠纷律师】就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本意进行深入的分析,认为该司法解释就是针对开发商恶意逾期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登记备案手续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至此【沈阳房产纠纷律师】代理该案多名买受人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请支付违约赔偿金总计160余万元,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采纳【沈阳房产纠纷律师】的意见,依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向20余个买受人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书的违约赔偿金160余万元。